规划之窗

泰安市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
日期: 2021-06-18   来源: 本站   浏览量:

为促进全市儿童(指未满18周岁人口)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规定,按照《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保障儿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全面发展。到2020年,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高质量的教育;建构社会支持和保护网络,降低可预防伤害,保护儿童基本安全;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完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利;创造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定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为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4‰和5‰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预防和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的增长和蔓延。

(4)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保持在95%以上。

(5)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6)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80%以上。

(7)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4%以下。

(8)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2%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2%以下。

(9)中小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达到95%以上。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0)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1)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2)禁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

(13)发展儿童校园足球等各类运动。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妇幼健康服务投入机制,构建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和基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在整合优化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其中,市、县(市、区)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的综合医院要设置儿科,县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要设置儿科病房。加强新生儿救治中心、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建设,完善儿童急诊急救网络建设,提高儿童健康服务水平。

(2)完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加强政府主导,实施项目引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和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免费服务制度,完善以三级防治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知晓率、检查率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产前筛查率达到70%以上,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均达到98%以上。 建立健全残疾儿童早筛查、早治疗、早康复的干预体系,提高确诊患儿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系统保健服务,为7岁以下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90%以上。

(4)降低5岁以下儿童主要疾病死亡率。大力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早产与低出生体重、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疾病死亡率。

(5)预防、控制儿童疾病。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提高免疫服务质量。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疾病预防基本知识,提高儿童疾病预防技能。 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逐步提高孕期检测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率保持在99%以上,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率达到95% 以上。

(6)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 在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宣传普及碘缺乏和高碘危害知识,推行“因地制宜、科学补碘”防治措施,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7)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

作,推进健康校园建设。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健全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实现学生健康体检网络化管理,确保中小学生每年进行1次体检。定期组织开展儿童体质监测。 加强儿童膳食、用眼卫生和口腔卫生指导,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至少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学校、幼儿园体育活动设施和儿童体育俱乐部建设,新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兼顾儿童健身需求,为儿童参加体育锻炼创造条件。创新学校卫生工作机制,实施中小学医务(保健)室达标工程,加快医务(保健)室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实施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院统一划片配备校医、学校提供场地的中小学校医公共服务模式。

(8)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禁烟、禁毒、防病宣传教育。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毒品,严厉打击诱骗儿童吸毒的违法犯罪行为。

(9)提高儿童心理卫生服务质量。建立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设置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生。学校设置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儿童心理和行为健康发展。加强儿童精神疾病预防与治疗,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0)提高儿童生殖健康服务质量。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儿童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的需求。

(11)落实学生体质提升计划。3年内配齐配足中小学体育教师,用 2-3 年时间,使全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推进义务教育体育多样化、高中体育专项化改革。推进学生体育联赛改革。建立全学生体质健康与监测平台,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年度监测和公告制度。制定并实施校园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市、县、校级足球联赛机制,逐步覆盖各类体育项目。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促进3岁以下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普及学前3年教育。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增加城市普惠性幼儿园数量,办好农村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保障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推进教育起点公平。

(3)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九年义务 教育巩固率达到98%。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 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特色高中。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

(5)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办学质量提高。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8)教育质量和效益提高。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增,儿童接受高质量、多样化教育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教育信息化程度显著提高。

(9)儿童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2.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增加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健全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和完善各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3)积极开展3岁以下儿童科学育儿指导。以幼儿园、社区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依托,为3岁以下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3岁以下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4)加快普及学前3年教育。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市8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所达到省级标准的实验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1所通过省级认定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按照每3000人至5000人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兴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保障流动和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5)保障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到2017年,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中学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为适龄儿童创造良好就学环境。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在社区建立流动儿童就学登记制度,制定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办法,保证流动儿童享有与当地儿童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6)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促进普通高中优质发展,全市所有普通高中达到基本办学标准。鼓励普通高中增加职业教育教学内容,为学生学习提供多元选择的机会。

(7)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构建开放沟通的职业教育培养体系。统筹职业教育发展布局,以市级为主统筹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布点。推动职业学校科学定位,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为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基础性的知识、技术和技能教育,培养技能人才。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全免学费政策。

(8)重视发展民族教育。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9)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确保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规模,组织实施送教上门服务,构建医教、康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10)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对达不到标准班额的农村中小学、教学点、城镇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班师比方式核定教师编制,创新和加强编制管理,及时补充教师,保证学校开齐开全国家规定课程。实施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面向乡村学校培养一专多能的全科教师。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动城乡教师交流轮岗。缩小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上的差距。对毕业后自愿到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含)以上的,其学费由财政给予补偿。

(11)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实行中小学教师5年一周期不少于450学时的培训制度,继续实施名师建设工程和骨干教师培训工程,加强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

(13)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加强基础教育信息化资源建设。结合教育城域网和中小学校园网建设升级,提高基础教育的信息化教学设施、教育教学资源、软件工具等方面的配置水平,重点支持农村中小学校信息化建设,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的数字化差距,促进所有学校师生享用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和培养,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14)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

(15)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16)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进学校体育教学改革。实施艺术普及计划,优化艺术教育资源配置。构建课内外、校内外有机结合的美育课程体系,提升美育教学水平。

(17)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制定并实施中小学德育课程一体化指导纲要,建立德育课程、学科课程、传统文化课程、实践活动课程“四位一体”的课程体系。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方面。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18)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爱好和探究能力,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专兼职儿童科普队伍。

(三)儿童与安全

 1.主要目标 

1)普及儿童安全知识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社会共识 和知识知晓率显著提高,消除和控制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儿童药品、日用品、玩具、游乐设施安全得到保障。儿童用药、婴幼儿配方食品抽查批次合格率达到100%,儿童用品玩具和娱乐设施抽查批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3)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4)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伤害死亡率以 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6)保障留守儿童的人身、心理安全。

7)保障儿童交通安全。逐步推行儿童安全座椅。学校、 儿童活动场所等进出口处全部设置交通标识加强校车安全管 理,已配备的校车100%达到安全标准。

8)保护儿童免受性侵。

9)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为 儿童安全保护提供服务。

2.策略措施

1)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计划,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救助服务。

2)加强对儿童用药、用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玩具、游乐设施等的安全监管。提高儿童用品、玩具、游乐设施的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监测、质量检测和预警机制,将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降至最低。重点加强儿童用品、玩具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儿童用药生产企业的抽查检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网格化监管,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 健全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对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加强食品药品进口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用品、玩具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公共设施安全的监管。加强儿童合理用药监管。

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音等环境污染和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建立环境污染暴露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定期对学校周边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确保工业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与安全防护距离。

(4)完善落实儿童监护制度的工作机制。加强有关儿童监护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儿童个体、家庭监护人、学校以及有关部门的儿童安全意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儿童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儿童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落实有关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建立村(社区)、学校儿童安全发现、报告、评估、干预、处置保护机制;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工作平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强化特殊儿童群体的社会支持与保护网络。 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工作机制。

5)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普及儿童防范性侵知识,提高儿童免于性侵的自我保护能力,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为被解救儿童提供心理康复服务。

6)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创新校园安全管理,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加强学生安全法治教育,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综合防控体系。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加强学校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建立完善教育舆情处置和通报工作制度。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教育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教育系统稳定风险评估和监测。加强校园网络管理。

7)加大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管控力度。城市和社区规划中逐步将确保儿童道路安全纳入其中。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增设报警点,加大对重点地区、路段和易发案件部位的监控和巡逻密度。加强对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禁设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营业性歌舞娱乐等场所。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

8)推广使用私家车儿童安全座椅,保障儿童乘车安全。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员不得安排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4周岁的儿童乘坐家庭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9)加强中小学校车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10)建立跨部门合作、多专业服务的儿童暴力伤害预防与处置工作体系,对立案的伤害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100%查处。实行儿童伤害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出警、优先立案、优先侦查。

(11)加强儿童保护专兼职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干,在村(居)设立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强化儿童社会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培训。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

(四)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服务制度体系。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基本满足留守、流浪和流动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保障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适龄就业等基本需求,提升困境儿童福利服务水平,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全覆盖。

(5)6岁以下残疾儿童市、县(市、区)免费康复实现全覆盖。

(6)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残疾儿童康复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福利服务机构数量,提升福利服务水平。

(7)加强儿童福利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儿童福利服务专业人才及志愿者的作用。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适龄就业等权利,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全覆盖。

2.策略措施

(1)提高儿童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资金投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

(2)健全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加强政策宣传,继续做好儿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加大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水平。继续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低保家庭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手术”“肢体残疾和脑瘫儿童免费手术”及术后辅助器具适配等孤残儿童专项福利救助活动,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逐步扩大困境儿童福利覆盖面,将因自身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陷入困境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将父母因自身困境或家庭困境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逐步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儿童的福利保障水平。建立儿童营养干预和补助制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扩大补助范围。

(5)提高孤儿等困境儿童福利水平。完善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保障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对享受低保的儿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政府补贴。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父母重度残疾的儿童提供生活、医疗、教育、就业等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模式。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行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建立替代养护制度,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倡导社会助养。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6岁以下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鼓励并支持社会慈善机构和志愿者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建立16岁以下流动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登记管理制度,建设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活动设施场所,保障流动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指导,强化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10)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市建设1处标准化儿童福利院,推动人口较大或孤残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建设儿童福利院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机构,完善机构设施设备配置,拓展儿童福利服务范围,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政策性规定和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2)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向合理。

(5)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6)保障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7)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8)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9)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0)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11)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2.策略措施

(1)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性规定。加强保障儿童权益工作调研,制定和完善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政策性规定,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操作性,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宣传和执法监督。加大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家庭、学校、社会保护儿童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继续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提高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定期开展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简化、规范登记程序,确保出生儿童依法获得合法公民权利。

(4)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童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行为,倡导社会性别平等,促进人口长期均衡。

(5)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6)建立健全监督和惩罚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7)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健全法律援助机

构,加强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法律帮助。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参与权、知情权等诉讼权利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

(8)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贯彻落实社会调查报告、亲情会见、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检特殊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9)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制度。建立家

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与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权利。

(六)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

(2)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提供健康向上的儿童文化产品。

(5)培养儿童的阅读习惯,增加儿童图书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6)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7)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设区市和8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8)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妇女儿童家园或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学校、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2.策略措施

(1)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儿童优先、儿童权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儿童优先发展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为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全

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制定实施《泰安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三五”规划》。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酒类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5)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

(6)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鼓励创作优秀儿童作品、儿童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制定实施传播优秀儿童作品的鼓励政策。规范管理文化市场,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采取有效防控和监管措施,强化网络监控平台建设,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依法查处接纳儿童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加强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儿童课外、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加大扶持力度,规范设施场所的管理。整合社区资源,创建以娱乐、教育、卫生保健、心理咨询、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妇女儿童家园或儿童之家,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增加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服务的功能。加强各类文化、科技、体育、图书等公益性场馆设施建设,并对儿童免费开放。

(9)优化儿童阅读环境。推广儿童图书分级阅读制,为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开展图书阅读活动,培养儿童阅读兴趣。

(10)保障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增加儿童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庭和社会事务。

(11)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2)积极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开展促进儿童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将实施规划纳入部门计划,切实落实好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并将主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建立健全实施规划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规划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向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研究实施规划工作;每 2年至3年召开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实施规划工作。健全监测评估制度,切实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建立示范制度,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带动,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健全表彰激励制度,按规定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建立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统筹支持儿童发展规划实施。

(三)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对相关专业工作者进行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掌握儿童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探索儿童发展和儿童工作规律,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

(三)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环境。优化政策环境。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规定,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利。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切实发挥儿童的作用,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发展。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内容,宣传实施规划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测评估

(一)加强对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监测评估工作是实施规划的重要工作手段。 通过对市级规划和县(市、区)规划分别实施年度统计监测,2-3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规划期末进行终期监测评估,及时掌握规划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客观评价规划实施成效,准确反映儿童发展状况,为制定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措施、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等。 监测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协调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共同完成,负责制定分级、分类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统计监测培训,指导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做好年度统计监测工作,收集、审核、分析监测数据,分析、判断监测状况和发展趋势,提交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和数据报表。评估工作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探索开展规划第三方评估工作,打破原有单一的体制内评估模式,增强社会的监督、认同与支持。将规划第三方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加强对规划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管理,选择信誉好、公信力高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做好规划评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切实加强实施规划工作。

(二)完善监测评估制度体系。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建立并完善市、县两级妇女儿童发展状况监测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实行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统计部门向同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向同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一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实施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本规划由泰安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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